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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ღ★ღ、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ღ★ღ,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ღ★ღ、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ღ★ღ。
2025年 12月 15日ღ★ღ,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ღ★ღ: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ღ★ღ、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及相关制度的议案》ღ★ღ。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ღ★ღ: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ღ★ღ,推动公司规范运作ღ★ღ,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ღ★ღ:《公司法》)ღ★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ღ★ღ,结合实际情况ღ★ღ,公司拟取消监事会ღ★ღ,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ღ★ღ,同时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ღ★ღ。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ღ★ღ,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ღ★ღ、法规ღ★ღ、规范性文件的要求ღ★ღ,继续履行相应的职责ღ★ღ。
公司监事会取消后ღ★ღ,王培舒同志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ღ★ღ;马瀚梁同志ღ★ღ、郑鹏思同志ღ★ღ、崔金波同志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ღ★ღ。公司对王培舒同志ღ★ღ、马瀚梁同志ღ★ღ、郑鹏思同志ღ★ღ、崔金波同志在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ღ★ღ!
2. 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姜可全文番外TXT百度免费笔趣阁ღ★ღ,同时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ღ★ღ;
5. 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最新修订ღ★ღ,相应修订《公司章程》ღ★ღ。此外ღ★ღ,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ღ★ღ、标点符号变化ღ★ღ、表述优化等ღ★ღ,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ღ★ღ,不再逐项列示ღ★ღ。
第一条 为维护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ღ★ღ、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ღ★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ღ★ღ,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 法》”)ღ★ღ、《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ღ★ღ,制订本章程ღ★ღ。
第一条为维护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称“公司”)ღ★ღ、股东ღ★ღ、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ღ★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ღ★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ღ★ღ、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ღ★ღ、《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ღ★ღ,制订本章程ღ★ღ。
第十条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ღ★ღ。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辞任 的ღ★ღ,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ღ★ღ。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ღ★ღ,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ღ★ღ。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ღ★ღ,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ღ★ღ。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ღ★ღ,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ღ★ღ。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ღ★ღ,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ღ★ღ。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ღ★ღ,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ღ★ღ。
第十一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ღ★ღ,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ღ★ღ,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ღ★ღ。
第十二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ღ,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ღ、公司与股东ღ★ღ、股 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ღ★ღ、对公司ღ★ღ、股 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ღ★ღ。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股东ღ★ღ、董事ღ★ღ、监事ღ★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ღ★ღ;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ღ★ღ;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ღ★ღ;股东可以依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ღ★ღ,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ღ★ღ、公司与股东ღ★ღ、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ღ★ღ,对公司ღ★ღ、股东ღ★ღ、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ღ★ღ。依据本章程ღ★ღ,股东可以起诉股东ღ★ღ,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ღ★ღ,公司可以起诉股东ღ★ღ、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ღ★ღ。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总经理ღ★ღ、副总经理ღ★ღ、财务总监ღ★ღ、董事会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ღ★ღ。
第十五条基础电信业务ღ★ღ,信息系统集成 服务ღ★ღ,广播电视节目传送ღ★ღ,广播电视视频点播 业务ღ★ღ,广告发布ღ★ღ,广播影视设备销售ღ★ღ,广播电 视节目制作经营ღ★ღ,电子产品销售ღ★ღ,网络设备销 售ღ★ღ,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ღ★ღ,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务ღ★ღ,信息技术咨询服务ღ★ღ,软件开发姜可全文番外TXT百度免费笔趣阁ღ★ღ,互联网销 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ღ★ღ,网络与信息安 全软件开发ღ★ღ,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ღ★ღ, 通讯设备销售ღ★ღ,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ღ★ღ,办公 设备销售ღ★ღ,机械电气设备销售ღ★ღ,教学专用仪器 销售姜可全文番外TXT百度免费笔趣阁ღ★ღ,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ღ★ღ,电工仪器 仪表销售ღ★ღ,安防设备销售ღ★ღ,环境监测专用仪器 仪表销售ღ★ღ,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ღ★ღ,大气污染 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售ღ★ღ,水质污染物监测及 检测仪器仪表销售ღ★ღ,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 仪表销售ღ★ღ,计算设备销售ღ★ღ,物联网设备销售ღ★ღ, 互联网设备销售ღ★ღ,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ღ★ღ,智能 家庭消费设备销售ღ★ღ,软件销售ღ★ღ,数字视频监控 系统销售ღ★ღ,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ღ★ღ,物业 管理ღ★ღ,智能控制系统集成ღ★ღ,人工智能行业应 用系统集成服务ღ★ღ,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 售ღ★ღ,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ღ★ღ,计算机系统服务ღ★ღ, 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ღ★ღ,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 成ღ★ღ,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ღ★ღ,人工智能基 础资源与技术平台ღ★ღ,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ღ★ღ, 软件外包服务ღ★ღ,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ღ★ღ,云计算 设备销售ღ★ღ,互联网数据服务ღ★ღ,基于云平台的业 务外包服务ღ★ღ,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ღ★ღ,工业 互联网数据服务ღ★ღ,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 造ღ★ღ,地理遥感信息服务ღ★ღ,办公设备租赁服务ღ★ღ, 电气安装服务ღ★ღ,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ღ★ღ,技术服 务ღ★ღ、技术开发ღ★ღ、技术咨询ღ★ღ、技术交流ღ★ღ、技术转 让ღ★ღ、技术推广ღ★ღ,通信设备销售ღ★ღ,移动通信设备 销售ღ★ღ,移动终端设备销售ღ★ღ,摄像及视频制作服 务ღ★ღ,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ღ★ღ,电子测量仪器销 售ღ★ღ,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ღ★ღ,食品销售(仅销 售预包装食品)ღ★ღ,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ღ★ღ, 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ღ★ღ,食品 销售ღ★ღ,食品生产保健食品ღ★ღ。ღ★ღ,智能农业管理ღ★ღ,可穿戴智能 设备制造不朽情缘ღ★ღ,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ღ★ღ,智能农机
第十六条基础电信业务ღ★ღ,信息系统集成服 务ღ★ღ,广播电视节目传送ღ★ღ,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 务ღ★ღ,广告发布ღ★ღ,广播影视设备销售ღ★ღ,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ღ★ღ,电子产品销售ღ★ღ,网络设备销售ღ★ღ,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ღ★ღ,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ღ★ღ,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ღ★ღ,软件开发ღ★ღ,互联网销售(除 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ღ★ღ,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 开发ღ★ღ,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ღ★ღ,通讯设 备销售ღ★ღ,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ღ★ღ,办公设备销 售ღ★ღ,机械电气设备销售ღ★ღ,教学专用仪器销售ღ★ღ, 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ღ★ღ,电工仪器仪表销 售ღ★ღ,安防设备销售ღ★ღ,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 售ღ★ღ,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ღ★ღ,大气污染监测及 检测仪器仪表销售ღ★ღ,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 器仪表销售ღ★ღ,生态环境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销 售ღ★ღ,计算设备销售ღ★ღ,物联网设备销售ღ★ღ,互联网 设备销售ღ★ღ,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ღ★ღ,智能家庭消 费设备销售不朽情缘ღ★ღ,软件销售ღ★ღ,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 售ღ★ღ,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ღ★ღ,物业管理ღ★ღ, 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不朽情缘官网ღ★ღ,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 成服务ღ★ღ,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ღ★ღ,计算机 及办公设备维修ღ★ღ,计算机系统服务ღ★ღ,人工智能 应用软件开发ღ★ღ,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ღ★ღ,卫星 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ღ★ღ,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 技术平台ღ★ღ,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ღ★ღ,软件外包 服务ღ★ღ,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ღ★ღ,云计算设备销售ღ★ღ, 互联网数据服务ღ★ღ,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ღ★ღ, 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ღ★ღ,工业互联网数据服 务ღ★ღ,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ღ★ღ,地理遥感 信息服务ღ★ღ,办公设备租赁服务ღ★ღ,电气安装服务ღ★ღ,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ღ★ღ,技术服务ღ★ღ、技术开发ღ★ღ、 技术咨询ღ★ღ、技术交流ღ★ღ、技术转让ღ★ღ、技术推广ღ★ღ, 通信设备销售ღ★ღ,移动通信设备销售ღ★ღ,移动终端 设备销售ღ★ღ,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ღ★ღ,农业专业及 辅助性活动ღ★ღ,电子测量仪器销售ღ★ღ,广播电视传 输设备销售ღ★ღ,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ღ★ღ, 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ღ★ღ,食品互联网销售(仅 销售预包装食品)ღ★ღ,食品销售ღ★ღ,食品生产ღ★ღ,智 能农业管理ღ★ღ,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ღ★ღ,智能家庭 消费设备制造ღ★ღ,智能农机装备销售ღ★ღ,文化场馆
装备销售ღ★ღ,文化场馆用智能设备制造ღ★ღ,物联网 应用服务ღ★ღ,互联网信息服务ღ★ღ,旅游业务ღ★ღ,旅游 开发项目策划咨询ღ★ღ,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 施安装服务ღ★ღ,建设工程设计ღ★ღ,网络文化经营ღ★ღ,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ღ★ღ,网络设备制造ღ★ღ,建设 工程施工ღ★ღ,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 售ღ★ღ,光通信设备销售ღ★ღ,信息安全设备销售ღ★ღ,信 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ღ★ღ,5G通信技术服务ღ★ღ,粮油 仓储服务ღ★ღ,保安服务ღ★ღ,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 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 务)ღ★ღ,建设工程监理ღ★ღ,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 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ღ★ღ,家用电器销售ღ★ღ。
用智能设备制造ღ★ღ,物联网应用服务ღ★ღ,互联网信 息服务ღ★ღ,旅游业务ღ★ღ,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ღ★ღ,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ღ★ღ,建设工 程设计ღ★ღ,网络文化经营ღ★ღ,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 目ღ★ღ,网络设备制造ღ★ღ,建设工程施工ღ★ღ,计算机信 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ღ★ღ,光通信设备销售ღ★ღ,信息安全设备销售ღ★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ღ★ღ, 5G通信技术服务ღ★ღ,粮油仓储服务ღ★ღ,保安服务ღ★ღ, 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 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ღ★ღ,建设工程监理ღ★ღ,教 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 动)ღ★ღ,家用电器销售ღ★ღ,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 租赁服务)ღ★ღ。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ღ★ღ,实行公开ღ★ღ、 公平ღ★ღ、公正的原则ღ★ღ,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ღ★ღ。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ღ★ღ,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应当相同ღ★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ღ★ღ,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ღ★ღ。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ღ★ღ,实行公开ღ★ღ、公 平ღ★ღ、公正的原则ღ★ღ,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 权利ღ★ღ。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ღ★ღ,每股的发行条件 和价格相同ღ★ღ;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ღ★ღ,每股支付 相同价额ღ★ღ。
第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如下ღ★ღ: 序 公司设立时的持 发起人名称 号 股数量(万股) 1 吉林电视台 57,301.8507 2 长春电视台 8,416.5000 敦化市广播电影电视管理 3 5,870.7673 局 4 延吉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3,450.9550 5 东丰县广播电影电视局 3,185.5967 6 桦甸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3,009.9018 7 榆树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2,611.0887 8 扶余县广播电视管理局 2,561.5517 9 吉林市广播电影电视总台 2,076.5745 10 梅河口市广播电视管理局 1,890.6932 11 通化县广播电视管理局 1,843.0325 12 四平市广播发射台 1,842.7894 13 辉南县广播电视局 1,591.9416 14 乾安县广播电视中心 1,527.6844 15 集安市广播电视局 1,348.2540 16 汪清县广播电视局 1,348.2102 17 珲春市广播电视局 1,092.8518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为111,799.88万股ღ★ღ,每股金额为1元ღ★ღ,公司发 起设立时的发起人ღ★ღ、认购的股份数ღ★ღ、出资方式ღ★ღ、 出资时间具体如下ღ★ღ: 公司设立时 序 发起人名 出资方 的持股数量 出资时间 号 称 式 (万股) 吉林电视 1 57,301.8507 净资产 2005年6月20日 台 长春电视 2009年11月30 2 8,416.5000 净资产 台 日 敦化市广 2009年12月19 3 播电影电 5,870.7673 净资产 日 视管理局 延吉市广 4 播电影电 3,450.9550 净资产 2001年4月23日 视局 东丰县广 5 播电影电 3,185.5967 净资产 2001年4月23日 视局 桦甸市广 6 播电影电 3,009.9018 净资产 2001年4月23日 视局 榆树市广 7 播电影电 2,611.0887 净资产 2005年9月23日 视局 扶余县广 8 播电视管 2,561.5517 净资产 2005年9月23日 理局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ღ★ღ、垫资ღ★ღ、担保ღ★ღ、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ღ★ღ,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ღ★ღ。
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ღ★ღ、垫资ღ★ღ、担保ღ★ღ、借款 等形式ღ★ღ,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ღ★ღ,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ღ★ღ。 为公司利益ღ★ღ,经股东会决议ღ★ღ,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ღ★ღ,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ღ★ღ,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ღ★ღ。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ღ★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ღ★ღ,依照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不朽情缘ღ★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ღ: (一)公开发行股份ღ★ღ;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ღ★ღ;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ღ★ღ;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ღ★ღ。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ღ★ღ, 依照法律ღ★ღ、法规的规定ღ★ღ,经股东会作出决议ღ★ღ,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ღ★ღ: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ღ★ღ;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ღ★ღ;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ღ★ღ;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方式ღ★ღ。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ღ★ღ,可以依 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ღ★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ღ★ღ;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ღ★ღ;
第二十六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ღ★ღ。但 是ღ★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ღ★ღ: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ღ★ღ;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ღ★ღ;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ღ★ღ;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ღ、分立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ღ★ღ;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ღ★ღ、分立决议持异议ღ★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ღ★ღ;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ღ★ღ;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ღ★ღ。 除上述情形外ღ★ღ,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ღ★ღ。
决议持异议ღ★ღ,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ღ★ღ;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ღ★ღ;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ღ★ღ。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ღ,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ღ★ღ: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ღ★ღ; (二)要约方式ღ★ღ;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ღ★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ღ★ღ、第 (五)项ღ★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 份的ღ★ღ,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ღ★ღ。
第二十七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ღ★ღ,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ღ★ღ,或者法律ღ★ღ、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ღ★ღ。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ღ★ღ、第 (五)项ღ★ღ、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ღ★ღ,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ღ★ღ。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ღ★ღ、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ღ★ღ。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三)项ღ★ღ、第(五)项ღ★ღ、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ღ★ღ,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ღ★ღ。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10日内注销ღ★ღ;属于第(二)项ღ★ღ、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ღ★ღ。属于本 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ღ★ღ、第(五)项ღ★ღ、第 (六)项情形的ღ★ღ,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ღ★ღ,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ღ★ღ。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 (一)项ღ★ღ、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ღ★ღ,应当经股东会决议ღ★ღ;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六条第(三)项ღ★ღ、第(五)项ღ★ღ、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ღ★ღ,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ღ★ღ,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ღ★ღ。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ღ★ღ,属于第(一)项情形的ღ★ღ,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ღ★ღ;属于第(二)项ღ★ღ、第(四) 项情形的ღ★ღ,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ღ★ღ;属 于第(三)项ღ★ღ、第(五)项ღ★ღ、第(六)项情形 的ღ★ღ,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ღ★ღ,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ღ★ღ。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ღ★ღ,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ღ。 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ღ★ღ;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ღ★ღ。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第三十一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ღ★ღ,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ღ★ღ。 公司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ღ★ღ,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ღ★ღ;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ღ★ღ。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ღ★ღ,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ღ★ღ。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 人员ღ★ღ、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ღ。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 限制ღ★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ღ★ღ。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三十二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股东ღ★ღ、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六个月内卖出ღ★ღ,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ღ★ღ,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ღ★ღ,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ღ★ღ。但是ღ★ღ,证券公司因购入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的ღ★ღ,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ღ★ღ。 前款所称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ღ★ღ、自然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ღ, 包括其配偶ღ★ღ、父母ღ★ღ、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ღ★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ღ★ღ。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ღ★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ღ。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ღ★ღ;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ღ★ღ。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ღ★ღ,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ღ★ღ。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ღ★ღ;持有同一类别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ღ★ღ。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ღ★ღ、分配股 利ღ★ღ、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不朽情缘ღ★ღ。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ღ★ღ、分配股利ღ★ღ、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ღ★ღ。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ღ★ღ: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ღ★ღ; (二)依法请求ღ★ღ、召集ღ★ღ、主持ღ★ღ、参加或者委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ღ★ღ;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ღ★ღ;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ღ★ღ: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ღ★ღ; (二)依法请求召开ღ★ღ、召集ღ★ღ、主持ღ★ღ、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ღ★ღ;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ღ★ღ;
(四)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ღ★ღ、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ღ; (五)查阅本章程ღ★ღ、股东名册ღ★ღ、公司债券存 根ღ★ღ、股东大会会议记录ღ★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ღ、监 事会会议决议ღ★ღ、财务会计报告ღ★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ღ;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ღ、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ღ; (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ღ★ღ。
(四)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转让ღ★ღ、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ღ★ღ; (五)查阅ღ★ღ、复制本章程ღ★ღ、股东名册ღ★ღ、股东 会会议记录ღ★ღ、董事会会议决议ღ★ღ、财务会计报告ღ★ღ,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ღ★ღ、会 计凭证ღ★ღ;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ღ★ღ;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ღ★ღ、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ღ★ღ; (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ღ★ღ。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ღ★ღ,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ღ★ღ,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ღ★ღ。
第三十六条股东要求查阅ღ★ღ、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ღ★ღ,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规定ღ★ღ。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ღ★ღ、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ღ★ღ。 股东大会ღ★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ღ、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ღ。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ღ★ღ、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ღ★ღ。 股东会ღ★ღ、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ღ★ღ、表决方 式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ღ★ღ。但是ღ★ღ,股东会ღ★ღ、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ღ★ღ,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ღ★ღ。 董事会ღ★ღ、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ღ★ღ,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ღ★ღ, 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ღ★ღ。公司ღ★ღ、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ღ★ღ,确保公司正常 运作ღ★ღ。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ღ★ღ,公司应当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ღ★ღ,充 分说明影响ღ★ღ,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ღ★ღ。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ღ★ღ,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ღ★ღ。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公司股东 会ღ★ღ、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ღ★ღ: (一)未召开股东会ღ★ღ、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ღ★ღ; (二)股东会ღ★ღ、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ღ★ღ;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ღ★ღ;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ღ★ღ。
第三十七条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 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监事会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监事会ღ★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ღ★ღ、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董事ღ★ღ、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审计委员会ღ★ღ、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ღ★ღ、不立 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ღ★ღ,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ღ★ღ,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ღ★ღ、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ღ★ღ。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ღ★ღ、设审 计委员会的ღ★ღ,按照本条第一款ღ★ღ、第二款的规定 执行ღ★ღ。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ღ★ღ: (一)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ღ;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ღ★ღ; (三)除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情形外ღ★ღ,不得 退股ღ★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ღ★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ღ★ღ。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ღ★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ღ★ღ: (一)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ღ★ღ;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ღ★ღ; (三)除法律ღ★ღ、法规规定的情形外ღ★ღ,不得 抽回其股本ღ★ღ;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ღ★ღ;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ღ★ღ。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五)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ღ★ღ。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 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ღ★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ღ★ღ,逃避债务ღ★ღ,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ღ★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ღ★ღ,将其持有股份进行质押的ღ★ღ,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ღ★ღ,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ღ★ღ。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ღ★ღ。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ღ★ღ。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ღ★ღ。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ღ★ღ,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ღ★ღ、资 产重组ღ★ღ、对外投资ღ★ღ、资金占用ღ★ღ、借款担保等方 式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ღ★ღ,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ღ★ღ。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ღ★ღ、履行义务ღ★ღ,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ღ★ღ。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ღ★ღ: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ღ★ღ,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ღ★ღ;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ღ★ღ,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ღ★ღ;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ღ★ღ,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ღ★ღ,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ღ★ღ;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ღ★ღ; (五)不得强令ღ★ღ、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ღ★ღ;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ღ★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ღ★ღ,不得从事内幕交易ღ★ღ、短线交易ღ★ღ、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ღ★ღ;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ღ★ღ、利润 分配ღ★ღ、资产重组ღ★ღ、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ღ★ღ;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ღ★ღ、人员独立ღ★ღ、财 务独立ღ★ღ、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ღ★ღ,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ღ★ღ; (九)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规定ღ★ღ、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ღ★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 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ღ★ღ,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ღ★ღ。 公司的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ღ★ღ、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 为的ღ★ღ,与该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ღ★ღ。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ღ★ღ,应当遵守法律ღ★ღ、行政 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 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ღ★ღ。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ღ★ღ,依法行使下列职权ღ★ღ: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ღ★ღ;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以及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ღ★ღ,决定有关董事ღ★ღ、监事的报酬事项ღ★ღ;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ღ★ღ;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ღ★ღ;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ღ★ღ、决算方案ღ★ღ;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ღ★ღ; (七)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ღ★ღ、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ღ★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ღ★ღ; (八)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 项ღ★ღ; (九)审议批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除本条第(八)项以外的其它构成重大资 产的购买ღ★ღ、出售ღ★ღ、置换的事项ღ★ღ; (十)审议批准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的对外投 资ღ★ღ、重大合同订立ღ★ღ、委托理财ღ★ღ、资产租赁等交 易事项ღ★ღ;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完整会计年 度内ღ★ღ,单笔或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总资产50%以上的贷款ღ★ღ;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ღ★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ღ★ღ,依法行使下列职权ღ★ღ: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ღ★ღ,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ღ★ღ;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ღ★ღ;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ღ★ღ;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ღ★ღ;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ღ★ღ; (六)对公司合并ღ★ღ、分立ღ★ღ、解散ღ★ღ、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ღ★ღ; (七)修改本章程ღ★ღ; (八)对公司聘用ღ★ღ、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ღ★ღ; (九)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ღ★ღ、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 在3,000万元以上ღ★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ღ★ღ; (十)审议批准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 十的事项ღ★ღ; (十一)审议批准一年内累积交易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 对外投资ღ★ღ、重大合同订立ღ★ღ、委托理财ღ★ღ、资产租 赁等交易事项ღ★ღ;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ღ★ღ;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ღ★ღ;
事项ღ★ღ;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ღ★ღ;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ღ★ღ; (十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ღ★ღ; (十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ღ★ღ; (十七)对公司合并ღ★ღ、分立ღ★ღ、解散和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ღ★ღ; (十八)修改公司章程ღ★ღ; (十九)对公司聘用ღ★ღ、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ღ★ღ; (二十)审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ღ★ღ。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ღ★ღ; (十五)审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 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ღ★ღ。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ღ★ღ。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ღ★ღ,或者经本章程ღ★ღ、股东 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ღ★ღ,可以发行股票ღ★ღ、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ღ★ღ,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ღ★ღ、 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ღ★ღ。 除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 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ღ★ღ,上述股东会的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ღ★ღ。
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ღ★ღ。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ღ;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ღ★ღ;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ღ★ღ;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ღ★ღ; (五)对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ღ★ღ。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ღ★ღ: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ღ★ღ;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ღ★ღ;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担保ღ★ღ;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ღ★ღ;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ღ★ღ; (六)对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ღ★ღ。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ღ★ღ,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ღ★ღ,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ღ★ღ。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ღ★ღ、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ღ★ღ,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ღ★ღ,不得参与该项表决ღ★ღ,担保事 项需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ღ★ღ。 相关责任人违反本条及本章程规定的股东 会ღ★ღ、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ღ★ღ, 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ღ★ღ。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ღ★ღ。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ღ★ღ,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 举行ღ★ღ。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 时股东会ღ★ღ。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ღ★ღ,应当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ღ★ღ。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ღ★ღ: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6人)ღ★ღ;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ღ★ღ;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ღ★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ღ★ღ;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ღ★ღ。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ღ★ღ,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八人)ღ★ღ;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 之一时ღ★ღ;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ღ★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ღ★ღ;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ღ★ღ。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ღ★ღ,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 地点ღ★ღ。 股东大会会议应当设置会场ღ★ღ,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ღ★ღ。现场会议时 间ღ★ღ、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ღ★ღ。公司还应 当按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ღ★ღ,采用安全ღ★ღ、经济ღ★ღ、便捷的网络和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ღ★ღ。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ღ★ღ,视为出席ღ★ღ。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ღ★ღ,或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地点ღ★ღ。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ღ★ღ,还 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ღ★ღ。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ღ★ღ。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ღ★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本章程ღ★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ღ、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ღ★ღ;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不朽情缘ღ★ღ、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ღ★ღ;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ღ★ღ。
第五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ღ★ღ、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ღ★ღ、 行政法规ღ★ღ、本章程的规定ღ★ღ;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ღ★ღ、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ღ★ღ;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ღ★ღ、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ღ★ღ;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ღ★ღ。
第四十八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ღ★ღ,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ღ★ღ。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ღ★ღ;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ღ★ღ。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ღ★ღ。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ღ★ღ,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说明理由并 公告ღ★ღ。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ღ★ღ。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ღ★ღ,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ღ★ღ,将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ღ★ღ,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ღ★ღ,应征得审计委员 会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ღ★ღ,或者在收 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ღ★ღ,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ღ★ღ,审计 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五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ღ。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ღ★ღ。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ღ★ღ。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ღ★ღ。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ღ★ღ、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ღ★ღ。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ღ★ღ。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ღ★ღ。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ღ★ღ。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ღ★ღ。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ღ★ღ。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ღ★ღ。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ღ★ღ。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ღ★ღ。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不得低于百分之十ღ★ღ。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ღ★ღ。
第五十二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ღ★ღ。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ღ★ღ。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ღ★ღ。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ღ★ღ。
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ღ★ღ,董事会ღ★ღ、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ღ★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ღ★ღ,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ღ★ღ。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ღ★ღ,公告临时提 案的内容ღ★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ღ★ღ,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ღ★ღ。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ღ★ღ,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ღ★ღ。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ღ★ღ,董事会ღ★ღ、审 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ღ★ღ,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ღ★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ღ★ღ,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ღ★ღ。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ღ★ღ,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ღ★ღ,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ღ★ღ。但 临时提案违反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ღ★ღ,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ღ★ღ。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ღ★ღ,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会通知公告后ღ★ღ,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ღ★ღ。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ღ★ღ,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ღ★ღ。
第五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ღ,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ღ★ღ。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ღ★ღ,不包括会议召 开当日ღ★ღ。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 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ღ,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ღ★ღ。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ღ★ღ,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ღ★ღ。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ღ★ღ: (一)会议的时间ღ★ღ、地点和会议期限ღ★ღ;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ღ★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ღ: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ღ★ღ,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ღ★ღ,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ღ★ღ;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ღ★ღ;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ღ★ღ,电话号码ღ★ღ。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ღ★ღ、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ღ★ღ。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ღ★ღ,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ღ★ღ。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ღ★ღ,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ღ★ღ: (一)会议的时间ღ★ღ、地点和会议期限ღ★ღ;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ღ★ღ;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ღ★ღ:全体普通股股 东ღ★ღ、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ღ★ღ,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ღ★ღ,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ღ★ღ;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ღ★ღ;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ღ★ღ,电话号码ღ★ღ;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ღ★ღ。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ღ★ღ、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ღ★ღ。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 间ღ★ღ,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ღ★ღ,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ღ★ღ,其 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ღ★ღ。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ღ★ღ。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ღ★ღ,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ღ★ღ,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9:30ღ★ღ,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ღ★ღ。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7个工作日ღ★ღ。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ღ★ღ,不 得变更ღ★ღ。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ღ★ღ、监事 选举事项的ღ★ღ,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ღ★ღ、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ღ★ღ,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ღ★ღ: (一)教育背景ღ★ღ、工作经历ღ★ღ、兼职等个人 情况ღ★ღ;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ღ★ღ;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ღ★ღ;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ღ★ღ。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ღ★ღ、监事外ღ★ღ,每 位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不朽情缘ღ★ღ。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 的ღ★ღ,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ღ★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ღ★ღ: (一)教育背景ღ★ღ、工作经历ღ★ღ、兼职等个人 情况ღ★ღ;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ღ★ღ;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ღ★ღ;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ღ★ღ。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ღ★ღ,每位董事 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ღ★ღ。
第六十一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ღ★ღ,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ღ★ღ。并依 照有关法律ღ★ღ、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ღ★ღ。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ღ★ღ,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ღ★ღ。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普通股股东ღ★ღ、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ღ★ღ,均有权出席股东会ღ★ღ,并依照 有关法律ღ★ღ、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ღ★ღ。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ღ★ღ,也可以委托代 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ღ★ღ。
第六十三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ღ★ღ: (一)代理人的姓名ღ★ღ;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ღ★ღ;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ღ★ღ、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ღ★ღ;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ღ★ღ;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ღ★ღ。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ღ★ღ,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ღ★ღ。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ღ★ღ: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ღ★ღ、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ღ★ღ;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ღ★ღ;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ღ★ღ,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ღ★ღ、反对或者弃权 票的指示等ღ★ღ;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ღ★ღ;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ღ★ღ。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ღ★ღ,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ღ★ღ。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ღ★ღ,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ღ★ღ。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ღ★ღ,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 地方ღ★ღ。
第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ღ★ღ。 委托人为法人的ღ★ღ,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ღ★ღ、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ღ★ღ。
第六十七条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ღ★ღ,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ღ★ღ。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ღ★ღ,会议 登记应当终止ღ★ღ。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ღ★ღ,并登记股东姓名(或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ღ★ღ。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ღ★ღ,会议登记应当 终止ღ★ღ。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ღ★ღ,本公司全 体董事ღ★ღ、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ღ★ღ,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ღ★ღ。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ღ★ღ,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ღ★ღ。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ღ★ღ。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ღ★ღ。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ღ★ღ,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ღ★ღ。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电子游戏不朽情缘ღ★ღ!ღ★ღ,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ღ★ღ。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不朽情缘MGღ★ღ,ღ★ღ,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ღ★ღ。 召开股东大会时ღ★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ღ,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ღ,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ღ★ღ,继续开会ღ★ღ。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ღ★ღ。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ღ★ღ。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ღ,由审计委 员会召集人主持ღ★ღ。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ღ★ღ,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ღ★ღ。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ღ★ღ,由召集人或者其 推举代表主持ღ★ღ。 召开股东会时ღ★ღ,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 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ღ★ღ,经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ღ★ღ,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ღ★ღ,继续开会ღ★ღ。
第七十条公司可以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ღ★ღ,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ღ★ღ,包 括通知ღ★ღ、登记ღ★ღ、提案的审议ღ★ღ、投票ღ★ღ、计票ღ★ღ、表 决结果的宣布ღ★ღ、会议决议的形成ღ★ღ、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等内容ღ★ღ,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ღ★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ღ★ღ。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ღ★ღ,由董事会拟定ღ★ღ,股东大 会批准ღ★ღ。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ღ★ღ,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ღ★ღ、召开和表决程序ღ★ღ,包括 通知ღ★ღ、登记ღ★ღ、提案的审议ღ★ღ、投票ღ★ღ、计票ღ★ღ、表决 结果的宣布ღ★ღ、会议决议的形成ღ★ღ、会议记录及其 签署ღ★ღ、公告等内容ღ★ღ,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ღ★ღ,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ღ★ღ。股东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ღ★ღ,由董事会拟定ღ★ღ,股东会 批准ღ★ღ。
第七十一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ღ★ღ,董事会ღ★ღ、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ღ★ღ。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ღ★ღ。 独立董事还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ღ★ღ,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ღ★ღ。董事会应当每年对 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 项意见ღ★ღ,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ღ★ღ。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ღ★ღ,董事会应当 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ღ★ღ。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ღ★ღ。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ღ★ღ,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ღ★ღ。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ღ★ღ: (一)会议时间ღ★ღ、地点ღ★ღ、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ღ★ღ;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董事ღ★ღ、监事ღ★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ღ★ღ;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ღ、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ღ★ღ;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ღ★ღ、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ღ★ღ;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ღ★ღ; (六)律师ღ★ღ、计票人ღ★ღ、监票人姓名ღ★ღ;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ღ★ღ。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ღ★ღ,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ღ★ღ。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ღ★ღ: (一)会议时间ღ★ღ、地点ღ★ღ、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者名称ღ★ღ;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ღ★ღ、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ღ★ღ;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ღ★ღ、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ღ★ღ;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ღ★ღ、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ღ★ღ;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者说明ღ★ღ; (六)律师及计票人ღ★ღ、监票人姓名ღ★ღ;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ღ★ღ。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ღ★ღ、准确和完整ღ★ღ。出席会议的董事ღ★ღ、监事ღ★ღ、 董事会秘书ღ★ღ、召集人或其代表ღ★ღ、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ღ。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 存ღ★ღ,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ღ★ღ。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ღ★ღ、准确和完整ღ★ღ。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 董事ღ★ღ、董事会秘书ღ★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ღ★ღ、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ღ★ღ。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 书ღ★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ღ★ღ,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ღ★ღ。
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 续举行ღ★ღ,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ღ。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ღ★ღ,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ღ★ღ,并及时公告ღ★ღ。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ღ★ღ,直至形成最终决议ღ★ღ。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ღ★ღ,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会ღ★ღ,并及时公告ღ★ღ。同时ღ★ღ,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ღ★ღ。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ღ★ღ。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ღ★ღ。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ღ★ღ。
第八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ღ★ღ。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ღ★ღ。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ღ★ღ,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ღ★ღ。 本条所称股东ღ★ღ,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ღ★ღ。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ღ★ღ: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ღ★ღ;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ღ★ღ;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ღ★ღ;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ღ★ღ、决算方案ღ★ღ; (五)公司年度报告ღ★ღ; (六)聘任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ღ★ღ; (七)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ღ★ღ,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ღ★ღ; (八)公司的重大对外投资ღ★ღ、重大合同订 立不朽情缘ღ★ღ、资产租赁事项ღ★ღ; (九)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ღ★ღ; (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ღ★ღ; (十一)公司单笔金额或在一个完整会计 年度内累计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50%以上的贷款ღ★ღ; (十二)除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ღ★ღ。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ღ★ღ: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ღ★ღ;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ღ★ღ;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ღ★ღ; (四)除法律ღ★ღ、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ღ★ღ。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ღ★ღ: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ღ; (二)公司发行债券ღ★ღ; (三)公司的分立ღ★ღ、合并ღ★ღ、解散和清算ღ★ღ; (四)本章程的修改ღ★ღ;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大资产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ღ★ღ: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ღ★ღ; (二)公司的分立ღ★ღ、合并不朽情缘ღ★ღ、解散和清算ღ★ღ; (三)本章程的修改ღ★ღ;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ღ★ღ、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ღ★ღ; (六)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本 条第(五)项以外的其它构成重大资产的购买ღ★ღ、 出售ღ★ღ、置换的事项ღ★ღ; (七)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ღ★ღ; (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ღ★ღ,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ღ★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ღ★ღ。
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ღ★ღ; (五)股权激励计划ღ★ღ; (六)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ღ★ღ,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ღ★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ღ★ღ。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ღ,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ღ★ღ。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ღ★ღ,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ღ。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ღ★ღ,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ღ★ღ。 董事会ღ★ღ、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ღ★ღ。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ღ★ღ。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ღ★ღ。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ღ★ღ。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ღ★ღ,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ღ★ღ。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ღ★ღ,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ღ★ღ。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ღ★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ღ★ღ,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ღ★ღ。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ღ★ღ、第二款规定的ღ★ღ,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ღ★ღ,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ღ★ღ。 公司董事会ღ★ღ、独立董事ღ★ღ、持有百分之一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ღ★ღ、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ღ★ღ。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ღ★ღ。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ღ★ღ。除法定条件外ღ★ღ,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ღ★ღ。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ღ★ღ,包括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ღ★ღ。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ღ★ღ,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ღ★ღ,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ღ★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ღ★ღ。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ღ,关联 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ღ★ღ,或知情的其他股东口头 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ღ★ღ,股东大会会 议主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ღ★ღ、监事及相关股 东等会商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ღ★ღ。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ღ★ღ,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ღ★ღ,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ღ★ღ;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ღ★ღ。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ღ★ღ,关联股 东应主动提出回避ღ★ღ,或知情的其他股东口头或 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ღ★ღ,股东会会议主 持人根据情况与现场董事及相关股东等会商讨 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ღ★ღ。
第八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ღ★ღ、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姜可全文番外TXT百度免费笔趣阁ღ★ღ。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ღ★ღ,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ღ,公司将不 与董事姜可全文番外TXT百度免费笔趣阁ღ★ღ、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ღ★ღ。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ღ★ღ,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ღ★ღ,公司将不与 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ღ★ღ。
第八十四条非独立董事ღ★ღ、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ღ★ღ、监事会提名ღ★ღ,也可以 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提名ღ★ღ;独立董事候选人可以由董事会ღ★ღ、监事会ღ★ღ、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 名ღ★ღ。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 名或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ღ★ღ。 董事ღ★ღ、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ღ★ღ。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超过30%ღ★ღ,股东 大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度ღ★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ღ★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ღ★ღ,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ღ★ღ。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ღ★ღ、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ღ★ღ。累积投票制具体 按照如下方式操作ღ★ღ: (一)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 事或监事时ღ★ღ,采取累积投票制ღ★ღ; (二)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ღ★ღ; (三)与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的表决权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ღ★ღ; (四)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 集中给一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ღ★ღ,也可以分散投 给数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ღ★ღ; (五)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 积为有效投票权总数ღ★ღ; (六)股东对单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投 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ღ★ღ,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ღ★ღ,但合 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ღ★ღ; (七)投票结束后ღ★ღ,根据全部候选人各自得 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为限ღ★ღ, 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监事ღ★ღ。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会表决ღ★ღ。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ღ★ღ,根据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ღ★ღ,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ღ★ღ。 涉及下列情形的ღ★ღ,股东会在董事的选举中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ღ★ღ: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ღ★ღ; (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ღ★ღ。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ღ★ღ,独立 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ღ★ღ,并根 据应选董事人数ღ★ღ,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 少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ღ★ღ。 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ღ★ღ,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ღ★ღ。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 事时ღ★ღ,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ღ★ღ,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ღ★ღ。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ღ★ღ。
(八)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 或监事得票相同ღ★ღ,且造成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ღ★ღ,排名在其之 前的其他候选董事或监事当选ღ★ღ,同时将得票相 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重新进行选举ღ★ღ。 (九)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 事或监事ღ★ღ,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 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ღ★ღ,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ღ★ღ: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ღ★ღ,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 动当选ღ★ღ。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 举表决ღ★ღ,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 监事ღ★ღ。 2.经过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 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ღ★ღ,原 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ღ★ღ,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 天内开会ღ★ღ,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ღ★ღ,前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 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ღ★ღ,但其任期应推迟 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 定的人数方可就任ღ★ღ。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ღ★ღ,不能 对提案进行修改ღ★ღ,否则ღ★ღ,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ღ★ღ,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ღ★ღ。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ღ★ღ,不能对提 案进行修改ღ★ღ,若变更ღ★ღ,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ღ★ღ,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ღ★ღ。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ღ★ღ,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ღ。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ღ★ღ,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ღ★ღ、监票ღ★ღ。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ღ,应当由律 师ღ★ღ、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ღ、监票ღ★ღ,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姜可全文番外TXT百度免费笔趣阁ღ★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ღ★ღ。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ღ★ღ。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ღ★ღ,应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ღ★ღ。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ღ★ღ,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得参加计票ღ★ღ、监票ღ★ღ。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ღ★ღ,应当由律师不朽情缘官网登录ღ★ღ。ღ★ღ、 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ღ★ღ、监票ღ★ღ,并当场公布表 决结果ღ★ღ,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ღ★ღ。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ღ★ღ。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ღ★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ღ★ღ、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ღ★ღ、计 票人ღ★ღ、监票人ღ★ღ、主要股东ღ★ღ、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ღ★ღ。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ღ★ღ。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ღ★ღ、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ღ★ღ、计票人ღ★ღ、监 票人ღ★ღ、股东ღ★ღ、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ღ★ღ。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ღ★ღ,或者本次股 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ღ★ღ,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ღ★ღ。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ღ★ღ,或者本次股东 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ღ★ღ,应当在股东会决议 公告中作特别提示ღ★ღ。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ღ★ღ、监 事选举提案的ღ★ღ,新任董事ღ★ღ、监事就任时间为股 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次日ღ★ღ。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ღ,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ღ★ღ,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ღ★ღ; (二)因贪污ღ★ღ、贿赂ღ★ღ、侵占财产ღ★ღ、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ღ,被判处刑 罚ღ★ღ,执行期满未逾5年ღ★ღ,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ღ★ღ,执行期满未逾5年ღ★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ღ、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ღ★ღ、经理ღ★ღ,对该公司ღ★ღ、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3年ღ★ღ;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ღ、责令 关闭的公司ღ★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ღ,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3年ღ★ღ;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ღ★ღ;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ღ★ღ,期限未满的ღ★ღ; (七)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ღ★ღ。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ღ★ღ、委派董事的ღ★ღ,该选举ღ★ღ、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ღ★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ღ★ღ,公司解除其职务ღ★ღ。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ღ★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ღ★ღ,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ღ★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ღ★ღ; (二)因贪污ღ★ღ、贿赂ღ★ღ、侵占财产ღ★ღ、挪用财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ღ★ღ,被判处刑 罚ღ★ღ,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ღ★ღ,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ღ★ღ,被宣告缓刑的ღ★ღ,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 起未逾二年ღ★ღ;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ღ★ღ、企业的董事 或者厂长ღ★ღ、经理ღ★ღ,对该公司ღ★ღ、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ღ★ღ;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ღ★ღ、责令 关闭的公司ღ★ღ、企业的法定代表人ღ★ღ,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ღ★ღ,自该公司ღ★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ღ★ღ、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ღ★ღ;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ღ★ღ;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ღ★ღ,期限未满的ღ★ღ;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ღ★ღ、高级管理人员等ღ★ღ,期限未满 的ღ★ღ; (八)法律ღ★ღ、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ღ★ღ。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ღ★ღ、委派董事的ღ★ღ,该选举ღ★ღ、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ღ★ღ。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ღ★ღ,公司将解除其职务ღ★ღ,停止其履职ღ★ღ。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ღ★ღ,任期3年ღ★ღ。董事任期届满ღ★ღ,可连选连任ღ★ღ。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ღ★ღ,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ღ★ღ。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ღ★ღ,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ღ★ღ。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ღ★ღ,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ღ,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 履行董事职务ღ★ღ。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ღ★ღ,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条董事会成员中包含职工代表董 事和非职工代表董事ღ★ღ。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者更换ღ★ღ,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 解除其职务ღ★ღ。职工代表董事应有一名ღ★ღ,由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ღ★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ღ★ღ。 董事任期三年ღ★ღ,任期届满ღ★ღ,可连选连任ღ★ღ。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ღ★ღ,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ღ★ღ。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ღ★ღ,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ღ★ღ,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履 行董事职务ღ★ღ。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ღ★ღ,但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ღ★ღ,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ღ★ღ。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ღ★ღ,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ღ★ღ: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ღ★ღ,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ღ★ღ;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ღ★ღ;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ღ;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ღ★ღ,未经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同意ღ★ღ,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ღ★ღ;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大会同意ღ★ღ,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ღ★ღ;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ღ★ღ,不得利用职务 便利ღ★ღ,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ღ★ღ,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ღ★ღ;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ღ★ღ;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ღ★ღ;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ღ★ღ; (十)法律ღ★ღ、行政法规ღ★ღ、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ღ★ღ。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ღ★ღ,应当归公 司所有ღ★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ღ★ღ,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ღ★ღ。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ღ★ღ、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ღ★ღ,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ღ★ღ,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ღ★ღ,不 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ღ★ღ。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ღ★ღ: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ღ★ღ、挪用公司资金ღ★ღ;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ღ★ღ;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ღ★ღ;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ღ★ღ,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ღ★ღ。

2026-01-05 15: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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